休宁警方通告

为规范休宁县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飞行器飞行活动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,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》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加强休宁县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飞行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:


一、本通告所称的“低慢小”飞行器是指飞行高度在500米以下、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/小时、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,主要包括无人机、轻型和超轻型飞机、轻型直升机、滑翔机、三角翼、滑翔伞、动力伞、热气球、飞艇、航空模型、航天模型、空飘气球、孔明灯等。


二、任何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飞行器,须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管理规定,履行适航资格、飞行资质、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


三、严禁在以下区域的上空飞行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飞行器:

(一)民用机场跑道沿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、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,以及民航航路和航线;

(二)铁路、水上交通工具运输沿线和省级以上公路沿线;

(三)军事管理区、党政机关、监管场所、能源生产供给、通信、交通枢纽、大型物资储备、危化品储存等重点要害部位、单位及其周边区域;

(四)经人民政府公告或公安机关执行警卫、安保任务的临时管制区域。

(五)车站、码头、广场、学校、医院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。


四、因现场勘察、施工作业、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,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飞行器的,须按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


五、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飞行的,公安机关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休宁县公安局

2022年3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