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关于加强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飞行器安全管理的通告


为切实规范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飞行器飞行秩序,保障社会治安秩序有序稳定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,现就加强屯溪区“低慢小”飞行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:


一、“低慢小”飞行器的种类


本通告中所称的“低慢小”飞行器是指飞行高度在500米以下、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/小时、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,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、轻型直升机、滑翔机、三角翼、动力三角翼、滑翔伞、动力伞、热气球、飞艇、无人机、航空模型、航天模型、空飘气球、系留气球、风筝、孔明灯等。

二、飞行条件

任何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屯溪区行政区域内使用“低慢小”飞行器的,必须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管理规定,应当履行适航资格、飞机资质相关手续,所有飞行计划应当预先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
三、禁止飞行的范围


除经批准执行特殊任务外,严禁使用“低慢小”飞行器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:

(一)民用机场跑道沿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、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、以及民航航路和航线;


(二)铁路、水上交通工具运输沿线和省级以上公路沿线;


(三)军事管理区、党政机关、监管场所、能源生产供给、通信、交通枢纽、大型物资储备、危化品储存等重点要害部位、单位及其周边区域;


(四)经人民政府公告或公安机关执行警卫、安保任务的临时管制区域。


(五)车站、码头、广场、学校、医院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。


因现场勘察、施工作业、航空拍摄等工作需要,确需在上述区域飞行无人机等“低慢小”飞行器的,须按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。

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飞行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紧急措施;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,以重大飞行事故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严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对行为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。

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
2022年3月1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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